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材料
(1)《惠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惠州市工伤参保职工就医告知表》;
(5)门诊治疗的提供原始票据、费用清单(或检查报告)和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6)住院治疗的提供原始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
(7)转市外医院治疗的,提供经同意的《惠州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8)工伤复发的,提供经同意的《惠州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9)评定伤残或护理等级的,提供《惠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10)工亡职工有供养的,提供供养人身份证复印件、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供养人与工亡职工的关系证明。供养人为成年人的,提供当地镇以上政府出具的无收入证明或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11)配置辅助器具的,提供经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的《工伤职工安装或购置辅助器具审批表》及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惠州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核准表》;
(12)享受长期待遇的伤残职工和供养亲属应于每年6月和12月提供用人单位或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1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需要申报交通、食宿费用的,提供交通、食宿费用票据;
(14)五至十级伤残职工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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